成都企业和政府签的协议,政府违约了能要违约金和赔偿吗?

能要,而且有明确的裁判依据。企业与政府签的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合作运营这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违约的,企业可以起诉请求判决政府继续履行并明确内容,或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的由法院判决赔偿;协议里写了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的,法院应当按约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成都的企业家来问这类问题的不少:跟区县政府、管委会签了协议,地也投了、人也招了,对方拖着不履行,或者直接发个文件说协议作废。这里先给个定心丸——行政协议不是"求着政府办事",签了就有法律效力,政府违约一样要担责。

一、政府签的协议,哪些算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给出了定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第二条还列了典型情形: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所以成都企业跟政府签的投资合作、园区运营、特许经营协议,基本都落在这个范围里。签的时候是平等谈的,履约阶段政府违约了,走的是行政诉讼的路子。

二、政府违约了,告什么、怎么告?

法释〔2019〕17号第九条把能提的诉讼请求列得很全: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效力;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关于"违约"本身怎么认定,第十九条给了办法:政府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政府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政府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判决采取补救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判决予以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说:政府嘴上没说违约,但已经明摆着不打算履行了。第二十条专门规定,政府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企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不用傻等合同到期再起诉。

三、能要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吗?

第十九条第二款写得很直接: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协议里约定过违约金的,法院按约定判;没约定违约金,但有实际损失的,也可以主张赔偿。

损失怎么证明是实务重点。参照民事合同的处理规则(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七条),企业要把因政府违约多付的成本、停摆的损失、可证明的预期收益这些证据攒起来:付款凭证、合同报价、审计报告、往来函件,越完整越好。口头说说"损失很大",法院没法认定。

四、政府一句"政策调整",就能免责吗?

不能随便免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真到了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程度,法释〔2019〕17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也有说法:政府的变更、解除行为合法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判决补偿;违法变更、解除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并可以判令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免责和补偿是两回事,企业别被一句"政策调整"唬住就放弃主张。

五、成都企业打这类官司,三个期限别踩坑

一是诉讼时效。对政府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诉讼,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五条),一般就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拖过三年还没主张,可能就过了时效。

二是起诉期限。对政府变更、解除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这类"行政行为"之诉比履行之诉紧得多,收到政府解除协议的文件,务必在期限内启动程序。

三是仲裁条款。行政协议里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六条)。有些协议写着"争议交仲裁委仲裁",企业真拿着去仲裁,很可能白跑一趟,应走行政诉讼。

宣传示例:成都某软件企业(化名"蜀途科技")与某区政府签订智慧园区运营协议,约定按季度支付运营补贴。政府支付两期后以"预算调整"为由停付,并口头表示不再续约。企业依据协议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政府继续履行,并明确了每期补贴的支付内容,违约金条款亦获支持。此为已脱敏的普法示例,供理解裁判思路参考,不作为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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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企业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法释〔2019〕17号第一、二条)。
能。可请求判决政府依法履行或按约定履行义务,或撤销、确认其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违法,也可请求解除协议、赔偿或者补偿(法释〔2019〕17号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能。政府未依法或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并明确具体内容;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企业要求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释〔2019〕17号第十九条)。
不能一概而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政府不得以换届、机构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也要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企业损失。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政府变更、解除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按行政诉讼法确定,一般为六个月(法释〔2019〕17号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法律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