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企业落户园区,政府承诺的税收优惠和奖补不兑现怎么办?
先把依据讲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又对这类案件作了细化。也就是说,企业跟政府签的招商引资协议,不是一纸空文,该兑现的承诺,法律给了要回来的通道。
一、招商时口头答应的优惠,到底算不算数?
算不算数,看有没有落到纸面上。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说得很直白: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招商引资协议里写明的供地条件、奖补标准、支付时间,就是“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
口头上答应的东西,不是不能主张,是举证难。园区领导在饭桌上拍胸脯说“放心,地给你留好”,回头换个人不认账,企业拿不出书面东西,法院也没法认定。所以签约前后,会议纪要、红头文件、批复、往来函件,能拿书面的一律拿书面,这比什么都管用。
二、奖补不兑现,企业能起诉吗?告什么?
能。起诉的时候能提哪些请求,法释〔2019〕17号第九条列得很清楚: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请求确认协议的效力;请求判决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落到德阳企业的场景:园区说好的产业扶持奖补拖着不给,你可以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园区突然发文件把协议作废、把优惠收回,你可以告“违法变更、解除”,请求撤销那个文件;因为对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可以一并主张赔偿或者补偿。
三、“换届了、部门调整了”,就能不认账吗?
不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写得明明白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这句规定的分量在于:它把“换领导、调部门”这条最常见的赖账理由直接堵死了。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政策承诺的,也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不是一句“政策变了”就能了事。
四、税收先征后返这种承诺,为什么不能全指望?
这里要给准备落地的企业提个醒。招商引资里常见的“税收先征后返”“税收返还”,跟产业奖补不是一回事,存在不小的效力风险。《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明确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承诺的是“先按正常税率缴税,再以财政返还的形式把钱退给你”,这类条款很可能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而难获支持。相比之下,依据合法合规的产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文件作出的财政奖补承诺,主张起来更有依据。所以签约前,最好先请律师把承诺一项项过一遍:哪些是合法的扶持政策、哪些是效力存疑的返还安排,心里有数再签字。
五、签约前后,企业要留哪几样底?
第一,承诺全部落进协议正文。奖补金额、支付节点、供地面积与办证时限、未兑现时的违约责任,一项都不能只停留在“会上说过”。
第二,过程文件全部留痕。会议纪要、政府批复、红头文件、双方往来函件、EMS凭证,原件扫描件都保管好。
第三,先书面催告,再决定起诉。发正式函件写明“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第几条义务”,既固定争议起点,也便于后续计算损失。
宣传示例:德阳某装备制造企业(化名“恒川制造”)与某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产后分两期兑现产业扶持奖补合计120万元。首期兑现后,第二期被以“政策口径调整”为由拖延,企业书面催告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令管委会继续履行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此为已脱敏的普法示例,供理解裁判思路参考,不作为个案结果的承诺。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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