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人理,逾期不答复怎么办?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逾期不答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

乐山这边的征地拆迁案子,好多当事人的第一步不是直接告,而是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想看看征地补偿方案有没有公示、自己的房屋评估报告写的什么、补偿费用到底怎么算的。这些材料拿不到,后面谈补偿、走程序都使不上劲。这篇文章把申请的门道和答复期限说清楚。

一、哪些东西可以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里常用到的申请对象包括:征收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评估报告、补偿费用发放与使用情况、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材料等。这些大多属于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在可申请范围内。

二、申请怎么写?交给谁?

申请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申请内容要写三样: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九条)。

交给谁?一般交给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就是市县政府的办公室(信息公开办)或者相关部门的办公室。写不清楚"要什么",后面容易卡壳,特征描述越具体越好。

三、多久必须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也就是说,正常情况最长40个工作日也要有结果。

还要记两个时间认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之日;邮寄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第三十一条)。寄快递记得保留签收记录,这是算期限的起点。

四、申请写得不清楚会被退回来吗?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从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十条)。

这条提醒两点:一是"一次性告知",不能今天让你补一样、明天再让你补一样;二是收到补正通知后要在期限内补齐,不然申请就作废了。

五、逾期不答复、答复不满意怎么办?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

走复议、诉讼有法定时限,别拖。同时,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四十七条)。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不冲突,可以按情况选择或先后使用。

宣传示例:乐山某区被征收人(化名)为核对补偿依据,向区自然资源部门书面申请公开其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分户评估信息,该部门签收后超过20个工作日未答复。当事人保留邮寄签收凭证后,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准备申请行政复议。主管部门查证后责令限期答复,该部门随后作出书面答复并补充说明补偿计算口径。此为已脱敏的普法示例,供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救济路径参考,不作为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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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征地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费用明细等都在可申请范围内。
申请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法律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