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企业与政府签的投资协议,政府不履行能起诉吗?
先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又对这类案件作了系统规定。也就是说,企业跟政府签的招商引资协议,不是“胳膊拧不过大腿”,该主张的权利,法律给了明确的出口。
一、政府签的投资协议,到底算不算“行政协议”?
很多人以为这是普通民事合同,只能走民事诉讼。其实这类协议多数属于行政协议。法释〔2019〕17号第一条给出定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把常见类型列了出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招商引资协议通常就落在“其他行政协议”里——政府为了引进项目、带动就业和税收,承诺给地、给奖补、给配套,这些承诺在协议里写死了,就是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行政协议,走行政诉讼。
二、政府不履行,企业能告什么?
不是只能干等。法释〔2019〕17号第九条列了起诉时能提的请求类型,主要是这几类:请求判决撤销政府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政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确认协议的效力;请求判决政府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请求判决政府赔偿或者补偿。
落到宜宾企业的具体场景:园区说好的奖补不兑现,你可以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政府突然发文把已签的协议作废,你可以告“违法解除”,要求撤销那个文件;因为对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可以一并主张赔偿或者补偿。
三、“换届了、换人了、政策变了”,能成为不履行的理由吗?
不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写得非常清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换句话说:班子换了、科室调整了,都不是赖账的理由;就算真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也必须走法定程序,而且企业因此受的损失要依法补偿,不能一句“政策变了”就让你自担。
四、起诉之前,先把这三件事做扎实
第一,把“承诺”变成白纸黑字。协议正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领导签批的文件、红头通知,能证明政府承诺过什么、承诺到什么程度的材料,一样都别丢。口头答应的,更要找书面印证。
第二,先书面催告,留痕。发一封正式函件,写明政府应在什么时间内履行哪一项义务,EMS寄送并保留凭证。催告一方面能把争议的起点钉死,另一方面也便于后续计算期限、固定损失。
第三,起诉前让律师核对主体和管辖。协议跟谁签的、最终该告哪一级政府或哪个部门,被告主体和管辖法院要先捋清楚,不然容易白跑一趟。
宣传示例:此前有宜宾辖区的制造企业(化名“宏晟”)与某园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产后分三年兑现奖补。两年过去只兑现了第一笔,企业书面催告后仍未足额支付,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令园区按协议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此为已脱敏的普法示例,供理解裁判思路参考,不作为个案结果的承诺。
五、也要知道的两点“边线”
一是承诺本身必须合法。超出法定权限、违反上位法作出的“承诺”,可能面临效力问题,不能指望靠一张协议把不合法的东西都变成既得利益。二是因公共利益依法调整的,法律允许,但程序必须合法、补偿必须跟上。所以遇到问题,先别急着认定“全输”或“全赢”,把协议和承诺一项项对着看,哪项能主张、哪项有风险,理清楚再行动。
常见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法律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