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企业落地投产,政府承诺的税收优惠不兑现怎么办?

可以依法主张兑现。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法释〔2019〕17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达州这几年锂钾产业、天然气化工、农产品加工招了不少项目,达州高新区、宣汉、大竹、渠县的企业签约时都谈到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厂房租金减免这些条件。可企业真投下去,优惠迟迟不兑现的并不少见。这篇把"承诺能不能兑现、怎么兑现"讲清楚。

一、承诺的优惠不兑现,算什么纠纷、能告吗?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企业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法释〔2019〕17号第一条)。

企业落地投资、政府承诺税收返还和补贴,这类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政府不兑现,就是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可以告,告的是签约的政府及其部门。

二、优惠只写在会议纪要、口头里,算数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政策承诺不一定是书面合同,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红头文件里明确的内容,都可能构成承诺。

问题在举证。口头承诺一旦翻脸,谁也证明不了。签约阶段就要把税收优惠、补贴标准、兑现条件、兑现时限写进投资协议;拿不到书面协议,也要争取把政府答复、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留全。

三、政府说换届了、没钱了,能当不兑现的理由吗?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十一条)。

换领导、机构合并、财政紧张,这些都不是合法毁约理由。真要调整政策,得走法定程序,损失还得依法补。企业听到"前任答应的不算数"这类说法,别急着认栽。

四、起诉前要准备哪些证据?

投资协议、政府批复、会议纪要、承诺函、纳税记录、投入凭证、催告函和答复,能收集的都收齐。催告这一步别省:书面催告政府限期兑现,写明承诺内容、已履行义务、要求兑现的期限,催告材料本身就是证据,也是后续起诉的事实基础。

诉讼请求可以列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法释〔2019〕17号第九条、第十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五、除了打官司,还能走哪些路?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六条)。

达州企业遇到优惠政策不兑现,先梳理承诺依据和投入凭证,发书面催告,再看是协商、复议还是起诉。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散,期限也越紧张。

宣传示例:达州市某县一家入园的食品加工企业(化名)按投资协议建成投产,约定的三年税收优惠仅兑现一年即停发,企业以政策承诺和投资协议为依据主张继续兑现,相关争议按程序处理。此为已脱敏的普法示例,供理解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纠纷处理路径参考,不作为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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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企业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书面材料可作为承诺依据,但口头承诺举证难度大。签约前应把税收优惠、补贴标准、兑现条件、兑现时限全部写入书面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发现政府明确拒绝兑现或拖延不办,就要尽快行动。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换届、换领导都不构成合法理由;财政困难也不能成为单方毁约的挡箭牌,若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损失。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两条路都能走,具体选哪条要看案件情况和时限。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判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仍不落实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法律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