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企业签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政府中途毁约怎么办?能要赔偿吗?

政府和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由此引发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第一项)。政府无正当理由毁约的,企业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条款主张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为三年(第二十五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政府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变更、解除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遂宁的民营资本这些年参与了不少公共项目:乡镇供水、垃圾处理、景区运营、城市燃气,签的多数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一签就是十几二十年,前期投入几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中途政府要是翻脸,企业的日子很难过。这篇文章把毁约之后的路数说清楚。

一、政府和公司签的特许经营协议,算不算数?

算数,而且是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写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又明确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列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行政协议案件。

通俗讲,这份协议不是一张废纸,政府签了字就要受约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争议,企业可以走行政诉讼渠道解决。

二、政府说"换届了、政策变了"就毁约,能这样吗?

不能。这条有明文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换了县长、调整了部门、改了规划,都不构成毁约的理由。企业在签约时按协议投入的设备、人员、资金,政府翻脸就得承担后果,说换人就不认账,法律上站不住。

三、政府单方面收回经营权,企业能要回什么?

分两种情况说。

政府无正当理由毁约的,按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法院可以判决政府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政府确实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没实际意义的,判决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判决政府赔偿。协议里写了违约金、定金条款的,企业主张按条款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政府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名变更、解除协议的,路子不同:按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政府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公共利益可以有,但补偿不能少——企业已经投进去的、还没收回的成本,都得算清楚。

四、打官司走什么程序?要多久?

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走行政诉讼。管辖上,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第七条);诉讼时效上,对政府不履行、不按约履行协议起诉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第二十五条),也就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政府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企业等不到履行期限届满,就能提前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不用干等着。

该收集的书面材料一样别少:协议原件、历次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付款凭证、投入单据。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最好逐条核对原文。

五、协议里写了"有纠纷去仲裁",还打得了官司吗?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意思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里的仲裁条款,一般情况下挡不住企业向法院起诉。别被协议里"仲裁解决、一裁终局"的字样吓住,先拿条款给律师看,再决定走哪条路。

宣传示例:遂宁某县供水特许经营公司(化名)与县政府签订期限20年的特许经营协议,投入管道、泵站等设施后,县政府以机构调整为由通知解除协议。公司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并赔偿投入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县政府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判决县政府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相应损失。此为已脱敏的普法示例,供理解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处理路径参考,不作为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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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行政协议案件(第二条第一项)。
不合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共利益收归收,该给的补偿要给够。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里的仲裁条款一般不能排除法院管辖。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法律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