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四条,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雅安这几年城市更新和旧城改建项目不少,雨城区、名山区以及各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在推进。有些住户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一直拖着不签协议,最后收到一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心里发慌:这决定是什么来头?不服还能不能争?这篇说清楚。

一、补偿决定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发下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590号令第二十六条)。

说白了,签约期谈不拢,政府就不再逐户谈了,直接按补偿方案单方定一个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59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收到补偿决定书,不是房子就没救了,救济渠道反而明确了。

二、补偿标准怎么来的?评估机构是谁定的?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不是政府指定谁就是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半数以上选票,且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定了,评估结果也不是一锤定音,还有复核和鉴定两道程序。

三、对评估结果不服,能怎么办?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评估报告(第三十条)。记住这条:评估时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是拆的时候,也不是签协议的时候。对评估有异议,按复核、鉴定的顺序走,别直接跳过。

四、对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告、多久内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六个季度不是从收到决定书那天才算,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决定书公告张贴、送达签收都可能是起算点。收到补偿决定后别拖,先看决定书里载明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该复议复议、该起诉起诉。

五、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搬,会怎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590号令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590号令第二十七条)。征收方无权自行拆除房屋,强制搬迁必须走法院程序,而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前提是补偿款项和安置房源落到实处。

宣传示例:雅安市某县旧城改建项目(化名)中,一栋房屋的产权人因对补偿标准存疑未在签约期内达成协议,收到补偿决定后围绕评估时点与房屋价值主张复核并依法提出异议,相关争议按法定程序处理。此为已脱敏的普法示例,供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救济路径参考,不作为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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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90号)。
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订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590号令第二十五条)。补偿决定是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由政府单方作出的行政决定(590号令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590号令第二十八条)。没有所谓"行政强拆",也无权自行拆除,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590号令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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